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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滕叶青与张新跃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180号原告滕叶青与被告张新跃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金武东商初字第0025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滕叶青于2016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新跃支付赔偿款15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1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叶青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