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朱丽萍诉谷丽娜、张娇、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萍,谷丽娜,张娇,崔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851号原告:朱丽萍,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被告:谷丽娜,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娇,女,1976年3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崔云,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萍诉被告谷丽娜、张娇、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永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