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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与张世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张世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68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4963643-0,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1号楼。法人代表张莉。委托代理人程思焱,泸州市龙马潭区莲花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诉被告张世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本院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和开发中心承担。审判员 曾 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