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38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隋某强制措施2016年3月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385号指控事实1、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隋某在莱西市姜山镇“某专卖”一楼卧室电脑桌旁,伙同并容留李某和葛某用自制的溜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隋某在莱西市姜山镇“某专卖”一楼卧室电脑桌旁,伙同并容留李某、孙某和葛某用自制的溜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9月份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隋某在莱西市姜山镇“某专卖”一楼卧室电脑桌旁,伙同并容留李某和葛某用自制的溜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兴俐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昕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