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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金建、邹梅诉林友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邹梅,林友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306号原告:金建,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邹梅,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林友彬,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建、邹梅诉被告林友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建、邹梅于2016年7月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建、邹梅承担。审判员  王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