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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德玉与李燕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德玉,李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玉,男,1981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女,1982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杨德玉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德玉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德玉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德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德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