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山荣森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瑞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荣森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瑞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06号原告中山荣森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楚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龙,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芳芳,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荣森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瑞童(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荣森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荣森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蒋 慧代理审判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严融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