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2016执15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154号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凤台县豪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应申请人凤台县豪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李磊在银行的存款金额进行冻结。关于李磊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34900.00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刘福彦填发人:刘福彦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