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金科与洪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洪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018号原告:金科。被告:洪福平。原告金科与被告洪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5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买卖关系。2015年5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2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洪福平偿还货款30000元,尚欠42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福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科货款42500元,并赔偿自2016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被告洪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朱 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林文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