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878号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宋某某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