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福升与潘宝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升,潘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升。被执行人潘宝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升与被执行人潘宝财[(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4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宝丰茗苑1幢4号902室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69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