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旷华与欧阳柏茂、王德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华,欧阳柏茂,王德升,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1228号原告旷华。被告欧阳柏茂。被告王德升。被告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勇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旷华诉被告欧阳柏茂、王德升、瑞金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旷华负担。审判员 熊宗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