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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5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汤良蓉与广州市凯时皮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良蓉,广州市凯时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5238号原告:汤良蓉,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州市凯时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咸水岭金狮大道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96907320。法定代表人:李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良蓉诉被告广州市凯时皮具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良蓉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凯时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汤良蓉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钟嘉欣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诉讼费应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