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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彭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3刑初字第10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4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4日被羁押),2016年5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经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6〕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伙同彭某甲(另案处理)至昆山市玉山镇后塘花园X号楼,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其手中的一个挎包夺走,内有人民币800元、项链(含坠)1根、林吉特1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挎包1个、项链1根、林吉特1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均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尹某的证言、昆山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清单、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昆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研判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庄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