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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6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066号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隆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96元。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