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刚与万贵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刚,万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谢刚。被执行人万贵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谢刚申请执行万贵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万贵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谢刚人民币22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和申请执行费23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登 林审判员 彭金畅审判员李建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