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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潘亚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潘亚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233号原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新岭村。法定代表人:祁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海丰,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张敏,系该公司法务办主任。被告:潘亚彬,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潘亚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省舜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