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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田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田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范长彬,行长。被执行人田健,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田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9770元,申请人表示余款17441.75元及本息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志 政审 判 员 白   戈代理审判员 赵 明 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俊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