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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宜宾县亨林建材经营部与泸州第三建司、宜宾职业学院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亨林建材经营部,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宜宾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675号原告:宜宾县亨林建材经营部(注册号:511521600059621),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北片。经营者:吴亨林。委托代理人:周斌,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635294。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远素。委托代理人:钟国平,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5200610443525。被告: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74691400-1),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百石村。法定代表人:罗建平。委托代理人:裴秀,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2101046。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县亨林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三建司)、宜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泸州三建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泸州三建司与原告已进行了结算,双方法律关系转为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泸州三建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泸州三建司注册地及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在地均泸州市纳溪区,本案应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址即合同履行地为宜宾西郊新村宜宾职业技术学院B区内,该工程地点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泸州三建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其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