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一×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1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杜兆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小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及辩护人杜兆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王一×在本市和平区重庆道LIVE秀酒吧三楼阳台处,因与被害人王三×语言不和,挥拳击打被害人王三×头面部,致被害人王三×受伤。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8日将被告人王一×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三×左眼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左眼眶内壁及下壁两处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一×与被害人王三×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王三×各项经济损失200000元;被害人王三×对被告人王一×的行为给予谅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王一×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一×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王三×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8日0时许,在本市和平区重庆道LIVE秀酒吧三楼阳台处,因语言不和,被被告人王一×打伤面部;有证人李××、王二×、韩国成、陈××、曹××的证言,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因语言不和,被告人王一×殴打被害人王三×面部,致其面部流血,眼部受伤;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三×受伤部位,以及左眼眶内壁及下壁两处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眼钝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接警单,证实被告人王一×到案的情况;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监控录像等,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案发现场的情况;还有被告人王一×的供述、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故意殴打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一×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王三×协商并达成刑事和解,大额赔偿了被害人王三×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请求从宽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的起因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一×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秀君审 判 员 赵顺乐人民陪审员 任德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明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