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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姜伟明与王志涛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明,王志涛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607号原告姜伟明,务工。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涛。本院在审理姜伟明与王志涛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伟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伟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姜伟明负担。审判员  商立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