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宁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宁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440号原告: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88号海创园5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董辉。委托代理人:叶宝娣,系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宁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9楼9088-8室。法定代表人:乐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宁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金人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旭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