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3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显国与重庆南岸心心幼儿园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显国,重庆南岸心心幼儿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33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显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岸心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周育敏,园长。委托代理人严敏,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显国与被上诉人重庆南岸心心幼儿园(以下简称心心幼儿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06384号民事判决。张显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显国夫妇居住在重庆市××号,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显国爱人江明莉名下。该栋楼底层产权人为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2012年3月1日,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甲方)与周育敏(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内容包括“甲方将名敦道B栋底层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开办幼儿园使用;租期5年,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等。合同签订后,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遂将租赁房屋交与心心幼儿园使用。2013年9月18日,心心幼儿园办理了《重庆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办学规模3个班,举办个人及法人代表为周育敏。2014年下半年,心心幼儿园在B栋底层东侧即幼儿园进出通道处即防高空坠物顶棚下铺设了绿色地布并在一侧安装了围栏,在幼儿园门口形成一块封闭的空地作为幼儿园户外游戏场使用。一审庭审中,心心幼儿园陈述该幼儿园门口原有两个小花台没什么花草,因在进出幼儿园的必经通道上存在安全隐患,故2014年下半年左右由产权人拆除了。张显国因上述改动于2015年向南岸区规划分局信访,该局作出渝规南函[2015]305号《复函》,载明“名敦道小区于2007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包含设置在B座1层的幼儿园、南侧室外游戏场、游戏场与出入口之间的防高空坠物走廊。现B栋1楼幼儿园在东侧设置游戏场地并安装围栏情况属实,但我局无相关认定查出职能。根据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等内容。一审另查明:2012年8月,张显国以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将B栋底屋房屋出租给心心幼儿园,而心心幼儿园将底层房屋用围栏围起影响其生活为由将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后经该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一条“位于南岸区××小区××底层房屋的围栏由重庆市商贸流通服务中心予以拆除(已拆除),该围栏以后不再恢复重建”。一审庭审中,心心幼儿园陈述2012年3月后租赁房屋处于装修状态,幼儿园并未入住,产权人出于安全考虑曾在幼儿园出入通道安装了围栏和防高空坠物走廊的顶棚,后来又把围栏拆除了。幼儿园未参与上述案件的调解,对调解内容不知情也不认可,而现安装的围栏并未侵犯张显国的合法权益,不同意拆除。一审再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2.1.1条“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2.3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N-1)(N为班数);第2.2.5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栏、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经向南岸区规划分局相关人员了解到:名敦道小区规划图显示B栋底层规划为(三班)幼儿园,南侧为三个室外游戏场,室外游戏场间与幼儿园出口(B栋东侧)间由防高空坠物走廊连接。防高空坠物走廊边界和室外游戏场东侧边界均与B栋东侧小区围墙相连,使幼儿园出口形成相对封闭的地块,防高空坠物走廊下是进出幼儿园的唯一通道,该区域内未设置小区业主进出楼栋通道。规划图上未标明幼儿园总的室外场地的范围,但三个室外游戏场应是为幼儿园设置的。同时,经一审法院到名敦道小区实地查看发现,本案争议区域即心心幼儿园加装围栏地块现为该幼儿园唯一户外游戏场地。该区域位于东面墙角,无其他住户,围栏内仅有幼儿园需通行,未包含小区其他业主的必经共用通道。原规划图上划定的B栋南侧3个室外游戏场现为小区公共区域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名敦道小区于2007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包含设置在B座1层的幼儿园、南侧室外游戏场、游戏场与出入口之间的防高空坠物走廊,该内容亦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对幼儿园配置的相关规定,可见规划许可中的南侧室外游戏场是针对幼儿园而设立的,而非张显国主张的为小区公共游戏场。根据幼儿园本身对安全性的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幼儿园的室外游戏场应有隔离措施与小区公共区域区分,对照张显国举示的该小区规划图显示的位置,B栋南侧室外游戏场的东侧与该小区东侧围墙相连,防高空坠物走廊是进出该幼儿园的唯一通道,客观上使幼儿园处于相对封闭安全的状态。虽然该规划图上未标明B栋东侧幼儿园门口的空地即本案争议的心心幼儿园铺设绿布并加装围栏的地块是否属于该幼儿园专有部分,但根据规划图显示的位置,该区域因幼儿园室外游戏场与小区围墙连接后,只能通过防高空坠物走廊进入该区域,考虑到幼儿园需要单独设置进出口,因此客观上该区域将处于幼儿园的专有使用范围之内,这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关于幼儿园除按班配置专有室外游戏场外还需配置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的要求亦相印证。实际情况中,名敦道小区B栋南侧虽未按规划图显示的内容设置隔离的室外游戏场与小区围墙连接,但不能据此推定涉案区域就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其次,涉案区域内修建时并未设置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通道,心心幼儿园在防高空坠物顶棚下铺设地布和安装围栏的行为并不会对小区业主通行等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同时亦符合幼儿园自身特点。综上,张显国主张心心幼儿园侵占小区共有物权缺乏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对张显国要求心心幼儿园拆除铺设的绿地及围栏、恢复花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显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显国负担(已缴纳)。”张显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心心幼儿园拆除圈占B栋东侧215平方米梯形小区公共绿地栏杆。由心心幼儿园拆除铺设在B栋东侧公共道路上的绿色地布,恢复私自拆除的30平方米花台,并种上草木,使之恢复原样。主要事实和理由: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利社福红路17号名敦道小区B栋1楼规划为幼儿园。2012年5月,心心幼儿园在装修时将B栋1楼东侧的215平方米梯形公共绿地围圈,侵占了业主的共有部分。张显国就此曾向重庆市南岸区房管局物管科进行过信访,南岸房管局作出了责令心心幼儿园拆除围栏的决定。2015年5月心心幼儿园又在第一次拆除处建起了围栏,将B栋东侧公共绿地圈占,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B栋幼儿园的游戏场规划时是在B栋的南侧,心心幼儿园无权擅自改变规划。现儿童游戏场设在防高空坠物走廊的下边,影响了儿童晒太阳,也不利于儿童的身体健康。被上诉人答辩称:防高空坠物走廊是小区规划建设许可范围内既有的,现有的防高空坠物走廊是一方面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符合规划许可的需要,也是为儿童的安全出行考虑。幼儿园现使用的室外场地是在规划许可范围内的。幼儿园使用规划许可中的游戏场和防高空坠物走廊没有侵犯上诉人所称物权。上诉人一再称幼儿园圈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虽然名敦道小区B栋的幼儿园原规划的儿童游戏场在B栋的南侧,现心心幼儿园将儿童游戏场设置在了B栋的东侧,但是张显国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心心幼儿园设置现有的游戏场侵占了业主的共有部分。同时,张显国上诉认为游戏场设置在B栋的东侧防高空坠物走廊下影响了儿童晒太阳不利于儿童××但B栋东侧安装有防高空坠物走廊,可以防止高空坠物掉落危及儿童生命安全,在此处设置儿童游戏场对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张显国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心心幼儿园安装围栏、铺设地布影响了业主通行等权利。此外,张显国要求心心幼儿园恢复拆除的花台,并种上草木,但张显国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花台系被心心幼儿园进行的拆除。故一审判决驳回张显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显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张显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芦明玉代理审判员 夏兴芸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