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2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被告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21民初1931号原告田某甲,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城。被告段某乙,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平罗县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财产分割费4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马玉林本裁定书所依据法律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