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巨建芳陈忠孝与董云董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建芳,陈忠孝,董云,董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22民初275号原告巨建芳,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皋兰县。委托代理人陈忠孝(原告丈夫),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忠孝,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董云,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皋兰县。被告董万奎,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皋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住址同上。原告巨建芳、陈忠孝与被告董云、董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建芳的委托代理人陈忠孝及原告陈忠孝,被告董云、董万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建芳、陈忠孝诉称,被告董云因在原告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拖欠27000元,后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经摧要,被告董万奎于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陈忠孝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董万奎每月清还陈忠孝1000元。但被告董万奎偿还4000元后,对剩余的欠款拒绝偿付。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董云辩称,欠款属实,但该欠款应由其偿还,被告董万奎没有义务偿还。被告董万奎辩称,2015年6月28日,因被告儿子董云的欠款,原告跑到被告家索要,被告向派出所报案后,原告陈忠孝与被告通过派出所协调,被告向陈忠孝出具了还款协议,约定每月偿还1000元至欠款付清。该欠款是董云拖欠原告巨建芳的,并不是陈忠孝的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被告认为其与陈忠孝的还款协议无效,欠款应由董云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巨建芳与原告陈忠孝系夫妻关系,被告董万奎系被告董云父亲。原告巨建芳是甘肃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皋兰投注站的彩票代销员。被告董云因在原告巨建芳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赊购彩票,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结算后,由董云向巨建芳出具了27000元欠款条据一张。董云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2015年6月28日,陈忠孝到董云家索要欠款,董万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石洞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了“董万奎清还儿子董云欠陈忠孝人民币27000元的还款计划”,约定“从2015年6月份开始,董万奎每月清还陈忠孝人民币1000元,到还清为止。”。后董万奎分别于2015年6月28日、同年7月30日、10月19日分三次共计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但对剩余的欠款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还款协议书、收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董云向原告巨建芳出具的欠款条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欠款关系,被告董云应对该笔欠款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清偿。原告陈忠孝与被告董万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由董万奎每月偿还欠款1000元至还清,因董万奎偿还部分欠款后再没有按照约定按期还款,现陈忠孝又不顾协议约定而起诉要求由董云、董万奎二人立即偿还欠款,应视为陈忠孝、董万奎双方解除了还款协议,故欠款仍应由董云向巨建芳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巨建芳欠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巨建芳、陈忠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董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立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