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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终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彭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彭永雄,马朝惠,彭晓东,陈柳源,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120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海关路6号1栋3单元1-2号。法定代表人:陈柳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定中,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永雄,男,194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朝惠,女,194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晓东,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坤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星师,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陈柳源,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一审被告陈杰,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陈柳源、陈杰因被上诉人彭永雄、马朝惠、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二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二审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2680元,由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上诉人柳州市新鑫燃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268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昕审 判 员  古龙盘审 判 员  黄智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黄习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