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XX松与乔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松,乔仁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34号申请人:XX松,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乔仁刚,云南省盐津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现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人XX松与被申请人乔仁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XX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乔仁刚所有的津KS68**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且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乔仁刚所有的津KS68**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XX松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