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桦楠与被执行人纪炳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桦楠,纪炳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柳桦楠,女,汉族,职员。被执行人:纪炳勋,男,汉族,职员。申请执行人柳桦楠与被执行人纪炳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吉028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一、被告纪炳勋于2016年1月19日前偿还原告叶广华借款本金330,000.00元;二、被告纪炳勋于2016年1月19日前偿还原告柳桦楠利息28,640.00元,201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本金330,000.00元、月利率20‰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3533.00元,由被告纪炳勋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李逢珠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