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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晏莉与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圣炜、陈丹、江西绿地名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莉,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圣炜,陈丹,江西绿地名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鸿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18号原告晏莉,女。被告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欣北大道九鼎汽车大市场六号楼。法定代表人钱圣炜,该公司经理。被告钱圣炜,男。被告陈丹,女。第一、二、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浩宇,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绿地名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鸿文。被告陆鸿文,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晏莉(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圣炜、陈丹、江西绿地名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莉撤回对被告新余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钱圣炜、陈丹、江西绿地名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鸿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晏莉承担。审 判 长  陈 忠人民陪审员  梁永成人民陪审员  刘九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