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邢冬云、刘德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邢冬云,刘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10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被执行人邢冬云,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德臣,男,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邢冬云、刘德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邢冬云、刘德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发现被执行人邢冬云、刘德臣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