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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郭燕申请执行姜为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姜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郭燕,女,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姜为祥,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姜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