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侯玮、刘爱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玮,刘爱峰,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侯玮,女,蒙古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爱峰,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博,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侯玮申请刘爱峰等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0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侯玮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包括申请执行人侯伟在内的十五名申请执行人共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博、刘爱峰民间借贷案件予以合并执行,并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二被执行人案涉财产众多且存在多家法院查封以及轮候查封的情形,评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同时申请执行人之间目前就案件的执行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208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