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双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030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家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306号商业宾馆底层5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珍。被执行人:唐双全,男,生于1980年6月2日,户籍地遂宁市安居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03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唐双全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分行的存款24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陈春林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