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3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罗建兵、罗忠花(长沙市开福区柏丽晶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582-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陈泽梁。被执行人罗忠花(长沙市开福区柏丽晶世纪华联购物中心经营者)。被执行人罗建兵。被执行人罗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忠花(长沙市开福区柏丽晶世纪华联购物中心经营者)、罗建兵、罗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忠花(长沙市开福区柏丽晶世纪华联购物中心经营者)、罗建兵、罗晶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