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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财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子琴与徐宝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子琴,徐宝川,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207号申请人杨子琴,女,198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被申请人徐宝川,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张伟,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申请人杨子琴因其于2016年6月16日驾驶陕AF5U**号小轿车沿S204省道行驶至113KM+500M处,与被申请人徐宝川驾驶的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陕K708**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徐宝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杨子琴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积极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变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后难以执行,申请人杨子琴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宝川驾驶的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陕K708**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提供杨子刚所有的陕K449**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子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徐宝川驾驶的被申请人张伟所有的陕K708**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二、查封杨子刚所有的陕K449**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