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林、梁侠诉被告潘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林,梁侠,潘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410号原告:杨洪林,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原告:梁侠,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被告:潘彦林,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西潘楼.原告杨洪林、梁侠诉被告潘彦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洪林、梁侠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林、梁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