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蔡星与湖南程林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星,湖南程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136号原告蔡星,务农。被告湖南程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首家坪。法定代表人:李省军委托代理人朱盛金,岳阳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星与被告湖南程林工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