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349号原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刚,系经理。被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亮,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连昌人民陪审员 : 翟 军人民陪审员 :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 杨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