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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夏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624号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局主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晶晶、陈思,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宇。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与被告夏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里巴巴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夏宇立即偿还阿里巴巴公司贷款本金306849.6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354.62元,逾期罚息173,145.02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夏宇立即支付阿里巴巴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夏宇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夏宇与阿里巴巴公司签订《阿里信用贷款合同》1份(合同编号为:100120130609003932S),约定:授信额度为400000元,授信期限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4年6月8日,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51611%,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追偿贷款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夏宇承担。同日,阿里巴巴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夏宇已归还本金93150.39元,并支付利息到2013年10月8日。阿里巴巴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00元、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夏宇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阿里巴巴公司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有关逾期还款罚息,应以不超过年息24%为限。有关律师费,应按合同约定由夏宇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6849.6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罚息,从逾期之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3元,由原告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67元,被告夏宇承担人民币8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一伟人民陪审员  陆文伟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