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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9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甲与李某(另案处理)���营利为目的,同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门口一两层门面房和***苑*期**房产二楼门面房经营了两家游戏机室,并在**小区门口门面房的游戏机室内摆放了捕鱼机2台、联排机6台供他人赌博,在**房产门面房的游戏机室内摆放了捕鱼机4台、联排龙机3台、龙凤联排机4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6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对上述两家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上述19台游戏机及营业额人民币2125元。经鉴定,从**小区门口门面房的游戏机室内查获的游戏机共有20个独立操控杆位,具有赌博功能;从**房产门面房的游戏机室内查获的游戏机共有34个独立操控座位,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罗某甲在**小区门口门面房的游戏机室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罗某乙、王某甲、龙某、郑某、朱某、王某乙、张某、石某、孙某、刘某、陈某的证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甲照片,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租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下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