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1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1、2016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翻墙进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社区某路29号,再跳窗进入一楼某厂仓库,将仓库中的办公桌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胡某霞的现金人民币200元。2、2016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爬窗进入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社区某路165号三楼车间,将车间内办公室抽屉撬开,盗走被害人郑某钦的现金人民币220元,芙蓉王香烟2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元),在房间中盗走丰田汽车钥匙1把。3、2016年4月下旬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社区某路39号,从厂房外铁梯进入三楼办公室,撬开办公桌抽屉,盗走被害人莫某智的现金人民币18元。4、2016年5月9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社区某路27号工厂,翻墙进入厂区,将该厂二楼、三楼、四楼的办公桌抽屉翻遍,未盗窃到财物,在逃跑时被保安员抓获,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郑某钦的丰田汽车钥匙1把。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