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古五甲申请执行绵竹宝清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古五甲,绵竹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吉古五甲,女,彝族。被执行人绵竹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清,董事长。吉古五甲与绵竹宝清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仲裁字【2015】4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55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房产、土地、机械设备等)均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其所有的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定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