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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历荣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荣,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1918号原告陈历荣。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