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历荣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荣,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1918号原告陈历荣。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