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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继海、袁朝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海,袁朝润,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海,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袁朝润,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继海与被执行人袁朝润、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