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杨继海、袁朝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海,袁朝润,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号申请执行人:杨继海,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袁朝润,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俊,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继海与被执行人袁朝润、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