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执第00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伍黎明、张友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黎明,张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执第00357-1号申请执行人:伍黎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张友元,(又名张有元),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友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元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友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友元在土地部门登记有座落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长江村土地使用权97平方米。应依法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友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93)字第M204202089号,面积为9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陈建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