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0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海雄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白海雄,吉海芬,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296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铭,该公司法务。被告:白海雄,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吉海芬,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龙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余耀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海雄、被告吉海芬、被告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