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6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海雄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白海雄,吉海芬,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6296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铭,该公司法务。被告:白海雄,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吉海芬,女,199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靖边县龙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余耀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海雄、被告吉海芬、被告榆林市云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