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3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洪全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洪全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786号罪犯李洪全,男,汉族,小学文化,1958年1月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扬维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洪全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9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23日、2014年1月5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5444号、第101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洪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李洪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李洪全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记奖,该犯未交纳罚金,未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洪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至2016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