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德润、江泳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德润,江泳辉,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申3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德润。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泳辉。委托代理人:康纪田。原审第三人: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坪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卫兵,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德润因与被申请人江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德润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江泳辉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王德润提供了借款的事实,故被申请人江泳辉主张的与再审申请人王德润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江泳辉提交的借条对再审申请人王德润没有约束力。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江泳辉提交意见认为,王德润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泳辉借款给再审申请人王德润,再审申请人王德润个人向江泳辉出具了借据,双方还对借款利息作出了约定,以上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故原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王德润偿还被申请人江泳辉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王德润所称被申请人江泳辉未实际提供借款的问题,经查,根据被申请人江泳辉提供的手机信息详情清单,江泳辉系根据王德润提供的账号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账汇入湖南富厚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熊伟凯账户,因此,再审申请人王德润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供借款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再审申请人王德润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德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