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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夏重军、严九莲、夏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身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重军,严九莲,夏朝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485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绍华,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太白支行员工,住当涂县姑孰镇天井街小区12栋502室。被告:夏重军,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宁西村。被告:严九莲,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宁兴村。被告:夏朝云,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宁西村夏村自然村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重军、严九莲、夏朝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3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