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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林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德海与被执行人曹平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海,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46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海,女,汉族,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曹平,男,汉族,铁路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平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德海与被执行人曹平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福东审判员  孟凡飞审判员  张守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 博 微信公众号“”